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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一般地块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中心城区外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乡村地区村庄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监督执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性文件、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和石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保护区。拟订林业自然保护区、规划。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林业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性文件和措施。组织指导林权管理。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权属纠纷。负责退耕(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

(二十一)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性文件,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

(二十二)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负责按照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全区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区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性文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承担经区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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